如何理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2011-06-02
2006年5月,某民營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欲開發建設自用倉庫,未經過招標程序即與某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單項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施工合同價款為人民幣500萬元,據此約定乙公司進場施工。后甲公司反悔,書面通知乙公司,稱項目未經過招標程序因而雙方所簽合同無效,要求乙公司離場。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合同有效,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本案審理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建設部2001年5月31日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建設部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本案工程項目應屬強制招投標范圍,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過招投標程序,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施工合同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判斷投招標活動是否合法有效,應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標準,本案工程項目不屬于《招標投標法》及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必須強制進行招投標的項目。因此,甲公司可以不經招標程序而自行選定施工單位,故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依法有效。
評析:
我們認同第二種觀點。對強制招標的項目,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三項:項目性質類一項,即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資金來源類兩項: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二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雖然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簡稱國家計委規定)指出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但此規定僅適用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若不屬于強制招投標項目范疇,則不受“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限制。而本案涉及的項目是建設自用倉庫,無論是從項目性質、還是從資金來源上看不屬于法律及國務院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有權自行決定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部委規章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在沒有出現違反《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外,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屬于有效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