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發布時間 :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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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說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個合理時間為2年。那么,如此簡單的問題有何辯析之必要呢?其實,問題的關鍵不在于2年時效合理與否,而是在于2年時效如何計算
眾所周知,一個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在實施違法行為被執法機關發現后,會被處以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具有時效性,即在違法行為實施之后的一定合理時間內如未被行政機關發現,將不再對其予以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個合理時間為2年。那么,如此簡單的問題有何辯析之必要呢?其實,問題的關鍵不在于2年時效合理與否,而是在于2年時效如何計算,也就是本文分析的重點:時效計算中的違法行為連續性和繼續狀態。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2年的行政處罰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而什么又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呢?單個獨立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很容易理解,但多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多次反復發生,或者一個違法行為呈持續不斷的狀態存在,那么,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從哪一天開始計算呢?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2年處罰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為的連續性
違法行為的連續性,是指在一定時間段內,當事人基于同一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且性質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時間上的間斷性,空間上呈“點狀”非延續性,以及主觀意識上的違法故意性。
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
與違法行為的連續性相比較,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較好理解,即違法行為從著手實施到行為終了,違法行為與狀態在一定時間內處于不間斷的持續過程。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時間上呈現不間斷性和持續性,空間上呈現“線狀”的延續性。
如何確認違法行為連續性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于2005年10月對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復文件(國法函﹝2005﹞442號),批復原文如下:“你辦《關于如何確認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請示》(鄂法制文〔2005〕8號)收悉。經研究并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現函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并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备鶕鴦赵悍ㄖ妻k的上述批復精神,行為連續性認定應當同時具備三個要素,分別是違法故意、違反同一規定和數個獨立行為。
1違法故意
我國行政處罰遵循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則無責任,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海關走私行為案件構成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案件,以過失為主,也不排除故意。
根據上述批復文件規定,判斷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性,首先應當考慮違法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走私行為均具有主觀故意,暫不在此討論)。如果行為主觀上不具有主觀故意,即便當事人實施的數個獨立的違規行為性質完全相同——如在3年之內連續實施數個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因歸類技術水平)的行為——也不能對3年的違規行為全部處罰,只能處罰后2年。
這里,可能有人會問,照這么說,違規行為如果沒有主觀故意,就一概不能認定違法行為的連續性,僅處罰2年就可以了?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沒有違法故意就不能認定連續性。但如何判斷違規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則具有一定的技術難度。
在海關執法實踐中,比較有爭議的一個問題是:違規行為的故意與走私行為的故意一樣嗎?筆者認為,這兩種故意有所不同——走私故意具有較明顯的追求偷逃稅款以賺取非法利潤的目的性;而違規故意則僅強調當事人對違規行為的認知程度是明知,不強調偷逃漏稅的目的性,即明明知道其行為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還要連續多次地反復實施,即構成違法故意,不需要證明當事人具有積極追求偷漏稅款的目的。
以下案例說明
“無故意不連續,有故意才連續”:
案例1稅則號列申報不實 廣東某精密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向海關申報出口空調機冷卻管、冰箱壓縮機管共計335票,申報稅則號列為84159010、84141900(空調零件,出口退稅率為15%)。
經海關總署歸類分中心認定,該商品的稅則號列應為73063011(鋼鐵管或金屬異型材,出口退稅率為13%),申報價格合計人民幣6245萬元,涉及可多退稅款124.9萬元。海關于2014年3月18日發現當事人上述稅則號列申報錯誤的行為。
調查過程當事人申辯稱,出口貨物雖屬鋼鐵管類,但專門用于空調或者冰箱壓箱機的生產,應當按成品的零件或者用途歸類,其與海關歸類中心按照出口貨物的材質或者性狀歸類的角度不同。海關認為,當事人歸類申報錯誤屬于歸類認知上的過錯,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或者有意多退稅款的故意。
因此,海關認為當事人的申報不實違規行為不具有連續性,2012年3月17日之前的行為已經超過2年行政處罰時效,不再予以處罰。經核定,在處罰時效之內的申報錯誤票數232票,申報價格為人民幣3984萬元,涉及多退稅款79.6萬元。鑒于違規行為多次發生海關均未發現,海關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47.8萬元。
案例2原產地申報不實
某公司于2011年2月5日至2014年5月9日間,先后9次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焦油瀝青混合物共計18萬噸,涉及關稅約人民幣5500萬元,當事人申報原產地為馬來西亞。
2015年8月10日經海關原產地辦公室查證,當事人提交的原產地證書不是馬來西亞法定簽證機構簽發的,進口貨物不能享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零關稅的優惠稅率待遇。海關認定當事人構成原產地申報不實行為,主觀上具有違法故意,行為具有連續性,時效起算日為2014年5月9日。
由于上述違法行為均未超過2年處罰時效,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的規定,海關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4000萬元,并責令其補稅。
2違反同一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批復規定,連續性的另一構成要件是“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如果同一當事人一次實施價格申報不實,一次實施歸類申報不實,都影響國家稅款征收,都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是否屬于“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構成申報不實行為的連續性呢?
筆者認為不構成。構成連續性的兩個行為應當是行為性質完全相同的,如都是“外發加工”,都是“擅自調換保稅料件”,都是“稅則號列申報不實”,都是“價格申報不實”等。如果是一次稅則號列申報錯誤,一次是價格申報不實,或者原產地申報不實,雖然申報不實行為均影響稅款征收,但違法性質不盡相同,兩個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談何連續?所以,上述行為相互之間不構成違反同一行政處罰規定。
3數個獨立行為
這個條件比較容易滿足,主要是作為連續狀態區別于繼續狀態的條件。但是,數個獨立行為是否受到時間間隔限制呢?從國務院法制辦的批復中,我們沒有讀出數個獨立行為的時間間隔要求。那么,是否意味著兩個行為之間無論間隔多大,都可以認定為連續行為呢?
筆者認為,如果將時間間隔太大的2個違法行為(如間隔3年)認定為連續,則失去行為“連續“的基本要義。那么多長時間合適呢?根據具體情況,海關可自由裁量。海關行政處罰執法實踐中掌握6個月為合理間隔。
行政處罰時效的價值判斷
上面講了很多處罰時效原理,但法律規定仍不明確,執法應當如何裁量?這就涉及執法者的價值判斷?!缎姓幜P法》規定,原則上處罰時效是2年,沒有規定特殊例外,僅規定違法行為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起算日,這是時效計算方法,不是2年處罰時效的特殊例外。
這種立法設計體現行政處罰法的價值取向:行政處罰的違法懲戒功能以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為第一要義,一個違法行為正在發生或者剛剛發生,法對其處罰的意義既有惡的懲戒作用,也有善的公平保護功能。但對很久以前發生的,且并未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現實影響的違法行為,如果再重新翻出舊帳予以調查處罰,懲惡的功能明顯減少,揚善的效果也很難體現,最明顯的作用僅是國家多收一筆罰款,但2年后已恢復穩定的社會秩序卻因重新調查處罰增加了不穩定因素,利弊相權,弊大于利。所以,筆者老林認為,法律總是站在善的一邊,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時效精神也應當照進海關的執法現實,原則上違規行為處罰時效是2年,超過2年的不處罰,除非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明顯違法故意,并且違法行為性質完全相同。
文:林倩 編輯、發布:高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