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發行的法律依據及流程
發布時間 : 2020-09-16
瀏覽量 : 859
企業債發行的法律依據及流程
1、法規依據:
(1)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
(2)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3)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
(4)關于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功能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
(5)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
(6) 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
2、監管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審批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省級發改委)
4、發行主體: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5、審批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
6、發行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70% 。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4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發行流程
(1)申報
央企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所屬企業的申請材料由行業管理部門轉報;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
申報流程
根據《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1890號)的規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預審,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國家發改委收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預審后轉報的材料和預審意見,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發改委在審核發債申請有關文件過程中發現需要補充有關文件材料的,一次性書面通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提供,超過5個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處理。
根據10月發布的最新的《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債券市場化方向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申報程序改為“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p>
申報材料
由于篇幅限制,詳見《銀行間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2)審核
國家發改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最新的《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從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直至我委核準時間,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術評估不超過15個工作日。新規還新增了兩條豁免條款:1、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豁免委內復審環節;2、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直接向發改委申報發行債券(須同時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由其并行出具轉報文件)。大幅度簡化了審核流程。
(3)資金使用規定
《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支持企業利用不超過發債規模40%的債券資金補充營運資金”;“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單個企業發行規模小于1億元的,可全額補充企業營運資金,但須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諾其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規定,主體信用等級不低于AA,且債項級別不低于AA+的債券,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40%的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
(4)數量指標限制
《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規定,主體信用等級為AA的發債主體,以自身合法擁有的資產進行抵質押或由擔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債券,或項目自身收益確定且回報期較短的債券,亦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放寬信用優良企業發債指標限制。債項級別在AA+以上的發債主體(含縣城企業)、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此處略去了擔保要求,對發債主體信用評級沒有要求,而只強調債項評級在AA+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