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選定“服務機構”適用法律參考依據
發布時間 :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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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選定“服務機構”適用法律參考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66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67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的規定行使職權?!?/p>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12.13.1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結合濫用職權等案例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