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民法典》合同編(十三)
發布時間 :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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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買賣標的物孳息歸屬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第630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關于交付的數物之一不符合約定時的解除權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第632條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關于分期付款買賣違約責任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第634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4、關于試用買賣合同買受人對標的物購買選擇權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第638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5、關于試用買賣合同標的物使用費規定的新規則
《民法典》合同編第639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6、關于試用買賣標的物在試用期間毀損、滅失風險負擔規定的新規則
《民法典》合同編第640條
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關于買賣合同所有權保留的一般性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第641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關于所有權保留的擔保物權人取回權規定的新規則
《民法典》合同編第642條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9、關于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享有回贖權規定的新規則
《民法典》合同編第643條
出賣人依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本期案例:黃平縣星星家電超市、吳福瓊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基本案情:經審查查明,本院受理原告鎮遠縣昊洋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鎮遠縣華連生活超市、吳福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黔2625民初1100號民事判決書限被告鎮遠縣華連生活超市、吳福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向原告鎮遠縣昊洋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169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上述判決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華連超市相關財產,其中包含24臺空調。案外人黃平縣星星家電超市對此不服,提出書面異議。
另查明,2019年7月4日,黃平縣星星家電超市與華連超市簽訂《格力空調工程機銷售合同》,黃平縣星星家電超市為華連超市提供格力空調及其相關設備,總價款共計307530.00元。黃平縣星星家電超市按照合同約定向華連超市供應完貨物后,華連超市僅向異議人支付貨款100000.00元,剩余貨款至今尚未支付。
裁判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北景钢?黃平縣星星家電超市與鎮遠縣華連生活超市之間簽訂的格力空調工程機銷售合同》中約定貨款未付清前,黃平縣星星家電超市保留空調所有權,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對黃平縣星星家電超市請求中止對涉案的24臺格力空調執行的主張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中止對被執行人鎮遠縣華連生活超市24臺格力空調的執行。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2021)黔2625執異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