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民法典》合同編 (十四)
發布時間 :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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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民法典》合同編第648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民法典》合同編第654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民法典》合同編第655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第658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第660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第679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民法典》合同編第680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本期案例:張亞峰與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棗莊供電公司等供用電合同糾紛
(2021)京0102民初3380號
基本案情:山東省棗莊市滕州市×××號營業房(以下簡稱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張亞峰,房屋規劃用途為營業。
2007年,訴爭房屋所在小區的開發商申請了用戶名為山東中天云峰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女人街),用電戶號為0177187580的專用變壓器為小區房屋供電,現由小區物業公司管理。業主用電需向物業公司購買后使用,物業公司統一向電力公司交納電費。2020年,張亞峰購買電費的單價為每千瓦時0.87元。
2020年6月29日,張亞峰在國家電網公司網上營業廳申請辦理“低壓居民新裝”業務。棗莊供電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勘驗后,認為訴爭房屋能夠正常用電,目前不具備直接供電的條件,拒絕了張亞峰的申請。
審理中,張亞峰主張雖然訴爭房屋可以用電,但是需要向物業公司購買,比電力公司直接供電的價格高出很多,其要求與電力公司直接訂立供電合同,由電力公司直接供電。
棗莊供電公司主張訴爭房屋屬于營業用房,張亞峰申請低壓居民用電不合理,訴爭房屋可以正常用電,用電方式屬于歷史形成的供電企業“非直抄用戶”用電,政府部門對這種歷史形成的供電模式予以認可,政府部門也在有計劃地進行統一改造,該公司會配合政府部門的改造,但目前訴爭房屋不具備單獨改造的條件,該公司直接供電不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峨娏c使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本案中,電力公司對包括訴爭房屋在內的小區統一供電,訴爭房屋可以正常用電,雖然并非電力公司直接供電,但該種供電方式的形成有其歷史原因,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在此情況下,張亞峰申請電力公司另行獨立為其提供用電服務,不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其要求與電力公司直接訂立合同的請求并不合理,故對張亞峰要求國家電網公司、山東電力公司、棗莊供電公司給其辦理新裝用電手續并直接提供電力服務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張亞峰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