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民法典》合同編(十五)
發布時間 :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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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編第681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合同編第682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第683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民法典》合同編第684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民法典》合同編第685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民法典》合同編第686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第68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民法典》合同編第68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第689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民法典》合同編第690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縣支行與被告阮大珍、阮仕橋、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白河縣紅太陽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阮英娣、陳軍借款合同糾紛
2016年12月21日被告阮大珍向白河縣小額信貸辦公室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白河縣小額信貸辦公室和白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6年12月26日審批后于2017年4月14日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縣支行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本金350000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75%,逾期利率上浮30%,按8.775%計算,被告阮仕橋在借款合同中以共同借款人名義簽字確認。同日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縣支行與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原稱為白河縣小額信貸辦公室)簽訂小額貸款保證合同,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將350000元打入被告阮大珍賬戶。白河縣紅太陽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2017年4月7日向原告出示了擔保函,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到期后,被告阮大珍未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收,該借款仍未償還。原告通過與被告阮大珍相連賬戶扣款,共扣減本金61元,尚有349939元本金未償還。借期內的利息由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從財政專項資金中支付,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9日已產生利息61070.41元。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在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保證合同前要求被告阮大珍提供反擔保,2016年12月20日被告阮英娣向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提供擔保承諾書,該承諾書未載明借款人的姓名和擔保的金額;2016年12月21日被告陳軍向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提供擔保承諾書,在保證人簽字項下括號注明一般擔保;2016年12月26日被告阮仕橋向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提供擔保承諾書,該3份擔保承諾書簽訂后,于2021年5月前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未要求該3人承擔反擔保責任,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也未履行擔保責任。
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成立于2019年9月,屬白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該中心成立之前,相關業務由白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的白河縣小額信貸辦公室承擔,每次與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合同時均使用的是白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名義及法人證書,該辦公室無獨立的法人證書,創業貸款擔?;鹋c白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經費屬2個賬戶,分業經營,為了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和助力脫貧攻堅,機構設置未能與政策要求保持同步。
本院認為,案涉借款屬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和助力脫貧攻堅而設立的政策性貸款,與一般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在處理該類借款案件中,不僅要依據法律規定,還應參考為該貸款制定的政策,被告阮大珍作為借款人和被告阮仕橋作為共同借款人,應當共同承擔該借款本金349939元及自2019年4月14日計算至2021年4月9日的利息61070.41元的償還責任。
被告白河縣紅太陽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該貸款的擔保人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在擔保合同上簽訂的是對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承擔保證責任,但依據《陜西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無法收回的貸款擔?;鸪袚?0%的損失,銀行承擔20%的損失。原告亦只要求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承擔本金80%的償還責任,即280000元。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應當對該貸款本金350000元的80%即280000元承擔償還責任。其承擔償還責任后有權依合法有效的還款憑證向借款人阮大珍、阮仕橋追償,無法追償的才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被告阮仕橋、阮英娣、陳軍3人在本案中暫不承擔反擔保人的償還責任,理由是依《陜西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擔?;鸫鸀榍鍍敽螽a生的債權由擔保機構負責依法追償,相關經辦銀行應當積極配合。債務人不能清償逾期債務的,由反擔保人按合同約定履行清償義務。該規定的前提是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先履行擔保責任后才可行駛追償權。本案中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并未履行擔保責任,因此其追償權的基礎不存在。退一步說,即便履行了擔保責任,也應先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不能清償逾期債務的,才可向反擔保人追償,本案中被告直接要求反擔保人阮仕橋、阮英娣、陳軍承擔反擔保責任,跨越了該擔保追償的程序規定,在本案中也不能獲得支持。
一、被告阮大珍、阮仕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縣支行借款本金349939元及從2019年4月14日計算至2021年4月9日的利息61070.41元,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借款本金349939元以年利率8.775%計算利息至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白河縣紅太陽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對上述債務承擔280000元本金的償還責任。其承擔償還責任后有權依合法有效的還款憑證向借款人阮大珍、阮仕橋追償。
四、被告阮仕橋、阮英娣、陳軍在本案中不承擔對白河縣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償還280000元本金后的反擔保責任。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