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民法典》合同編(十六)案例
發布時間 :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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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邊縣鼎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張玉紅,張子偉借款合同糾紛 被告張子偉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貸款9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按月利率18‰計算,約定借款期限為10個月,按季結息,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逾期貸款按日30﹪計收罰息。由被告張某某提供擔保,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與被告張子偉、張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達成協議:張子偉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貸款90000元,被告張子偉因經濟困難,申請展期,定于2018年12月21日之前償還該筆借款本息。保證人張某某愿意繼續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被告張子偉于2018年4月26日清償利息時,未足額償還借款利息,下欠原告利息款5444.8元?,F原告請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故涉訴本院。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的問題,二、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保證期間是否已過的問題。 關于第一個焦點: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的問題。被告張子偉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貸款90000元,屆滿期限為2016年4月30日。原告與被告張子偉、張某某又于2018年4月26日申請展期:被告張子偉因經濟困難,申請展期,雙方約定于2018年12月21日之前償還該筆借款本息。保證人張某某愿意繼續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第一款、第694條之規定該筆借款訴訟時效應從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而原告在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故該筆借款訴訟時效未過。 關于第二個焦點: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保證期間是否已過的問題,原告提供的貸款資料第12頁,保證擔保合同第5條約定,保證期間為擔保人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如借款展期,則為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雙方于2018年4月26日達成還款協議,約定還款期限為2018年12月21日,故保證期間應從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而原告起訴時間為2021年3月26日,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張子偉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貸款90000元,被告張子偉又于2018年4月26日申請展期,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1份、還款協議一份,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張子偉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向原告返還借款,原告訴請的利息也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原告請求由被告張子偉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子偉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行為,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和對自身合法權益的放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九十二條、第六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張子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靖邊縣鼎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83‰計算,從2018年4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由被告張子偉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靖邊縣鼎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款5444.8元;三、被告張某某不再承擔償還該筆借款本息的保證責任;四、駁回原告靖邊縣鼎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