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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進《民法典》合同編(十七)

    發布時間 : 2021-08-27

    瀏覽量 : 694

    1、關于租賃合同概念的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關于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的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3、關于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關于租賃合同登記對合同效力影響的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5、關于租賃合同形式的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6、關于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和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7、關于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使用的義務性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8、關于承租人義務的延伸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9、關于承租人沒有履行按照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義務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10、關于出租人的維修義務的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期

    案例

    王玉華、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租賃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1999年上半年,被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向原告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租用了原“皮革廠”西屋8間,堂屋8間,東屋9間,上述房屋及廠區所占用的土地位于大名縣衛河大堤東側,106國道西側,面積為5.6畝,該部分土地的四至為:東至加油站(電線桿為界),南至大路,西至衛河大堤,北至荒地。雙方均認可面積為5.6畝,涉案租賃物的四至均有圍墻。1999年的《租賃合同》由原告的內設機構部門大名縣龍廟鎮經貿委與被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簽訂,該合同約定,出租單位,龍王廟鎮經貿委以下簡稱甲方,承租單位,龍王廟建筑工藝陶瓷廠,以下簡稱乙方。甲方將原“皮革廠”西屋8間,堂屋8間,東屋9間租賃。租賃期限為30年,從1999年4月1日-2029年4月1日止。租金金額,付款辦法與交款時間,租賃方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納租金6500元,第一年99年9月30日前交清6500元;第二年2000年4月1日前交清6500元,以后每年4月1日前交清當年租金6500元......雙方均在租賃合同上簽字蓋章。2002年8月20日,原、被告又簽訂一份《關于對原建筑工藝陶瓷廠租賃鎮皮革廠合同的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約定:甲方龍王廟鎮人民政府,乙方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一、租賃費每年6500元不變。二、前三年(1999-2001)承包費19500元,用于償還鎮財政原借乙方現金200000元整的部分,三、從2002年起每年承包費6500元用于償還甲方下欠乙方借款本息,手續逐筆結清。四、甲方每年另外償還乙方3萬元,分兩次償還,從2002年8月1日前一次,12月份前一次,以后每年按2002年時間償還。五、原租賃合同到期后,甲方下欠乙方款項用現金償還,或者繼續延長承包期限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均簽字蓋章確認。至2021年初上述租賃物及場地均有王玉華和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占有使用。2021年1月19日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王玉華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在七日內退出土地,恢復土地原貌,二被告未對原告予以答復,也沒有退出土地。王玉華在租賃期間修葺租賃房屋所產生的費用總計為55900元,本案租賃期間(1999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21年9個月18天)所產生的租賃費用為141696元。另查明,被告增設其他附屬設施為緊挨大門的臨時建房一間、廠棚一處、磚房一間、臨時洗澡間一間、廁所、廢棄房屋一處、石棉瓦廠棚房六間(下有18米窯道)、影壁墻兩處、鐵絲網鴿子窩兩處、泡沫圍擋(內有化學用品及磚模具制品),上述增設未取得原告同意。在租賃廠區另有攪拌機兩臺、料斗一個、裝載機一輛及被告的個人生活用品。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

     1999年上半年,被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向原告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租用廠房及廠區所占用的土地5.6畝,由原告內設機構大名縣龍廟鎮經貿委與被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簽訂的《租賃合同》及2002年8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關于對原建筑工藝陶瓷廠租賃鎮皮革廠合同的補充協議》為證,且原、被告雙方認可合同協議的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故確認原告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與被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之間租賃合同關系成立。同時租賃合同約定了租賃期限為30年,即從1999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1日止。在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施行前,并無租賃合同期限限制性規定,但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倍敃r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均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據此,該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有效期限為自199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谄甙倭阄鍡l第一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據此法律規定,自2019年4月2日之后,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訴訟中被告王玉華認可其個人與被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實際占有、使用上述租賃物。2021年1月19日原告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王玉華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在七日內退出土地,恢復土地原貌,該通知可視為原告已經通知二被告解除租賃合同。另外,依照法律規定訴狀送達被告也是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的方式,可判決確認該租賃合同解除?,F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退還原告土地及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不定期的租賃合同已經解除,二被告應依法返還租賃物,其繼續占有該租賃物已構成對原告權益的侵害,二被告應停止侵害。關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原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損失,且沒有明確的損失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二被告要求原告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償還借款并賠償損失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被告沒有證據顯示王玉華修葺部分房屋的行為向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進行事前通知,但是原告認可王玉華對部分房屋進行修繕,結合本案事實,修葺房屋產生的費用可從租金中扣減,則被告尚欠原告租賃費8579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原告訴稱對被告在租賃物增設他物的行為不知情,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在租賃物上增設他物時向原告進行告知,故對被告要求返還改建款的理由,不予采納,同時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有義務恢復原狀。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被告要求償還借款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條、第七百零三條、第七百零五條、七百一十二條、七百一十三條、七百一十五條、第七百三十條、第七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與被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王玉華之間的《租賃合同》及《關于對原建筑工藝陶瓷廠租賃鎮皮革廠合同的補充協議》予以解除;二、被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王玉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的25間房屋及5.6畝土地(四至為東至加油站以電線桿為界,南至大路,西至衛河大堤,北至荒地的圍墻范圍內土地),停止侵害、騰清該租賃物范圍內的物品、排除妨礙;三、駁回原告大名縣龍王廟鎮人民政府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被告大名縣龍王廟鎮建筑工藝陶瓷廠、王玉華負擔。

    二審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北景钢?,龍王廟鎮政府與龍王廟陶瓷廠于1999年上半年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1999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1日為30年。該合同簽訂于合同法實施前,當時尚無關于租賃合同的期限的法律規定,現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認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并無不當。上訴人龍王廟鎮陶瓷廠及上訴人王玉華請求確認《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全部有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999年上半年,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龍王廟鎮陶瓷廠明確租賃龍王廟鎮政府的原“皮革廠”西屋8間,堂屋8間,東屋9間,上述房屋及廠區所占用的土地位于大名縣衛河大堤東側,106國道西側,面積為5.6畝。并明確土地四至為:東至加油站(電線桿為界),南至大路,西至衛河大堤,北至荒地,且涉案租賃物的四至均有圍墻。即使其中地塊面積為3畝5分4厘8毫,原系龍王廟鎮派出所和龍王廟鎮法庭的辦公用地,但因已明確至《租賃合同》中,以此足以證實,龍王廟鎮政府享有該地塊的權利,上訴人龍王廟鎮陶瓷廠及上訴人王玉華上訴稱該地塊不應返還給龍王廟鎮政府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王玉華上訴稱龍王廟鎮政府借其20萬元錢的問題。因該筆借款屬民間借貸關系,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已向其進行了法律釋明。

         因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超過二十年的部分,屬無效期間。雙方履行20年的期限已過,之后,雙方未續簽書面的租賃合同,在上訴人仍占用的情況下,應視為是否屬不定期的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據此一審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及《關于對原建筑工藝陶瓷廠租賃鎮皮革廠合同的補充協議》并由龍王廟鎮陶瓷廠、王玉華返還龍王廟鎮政府的25間房屋及5.6畝土地(四至為東至加油站以電線桿為界,南至大路,西至衛河大堤,北至荒地的圍墻范圍內土地),停止侵害、騰清該租賃物范圍內的物品、排除妨礙并無不妥。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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