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之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案例(上)
發布時間 :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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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卜正云,男,漢族,1969年12月9日生,住淮安市洪澤區。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友仁,江蘇群匯知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賀曉莉,江蘇群匯知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江蘇瑞特電子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澤區工業園區東一道16號。原告卜正云與被告江蘇瑞特電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特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卜正云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友仁、賀曉莉、被告瑞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書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卜正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依法回購原告的股權并向原告支付股權回購款425250元;2.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13日至2017年8月13日期間公司的盈利分紅(具體數額待司法審計后確定);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12月13日,原告出資75000元成為被告公司的股東,占出資比例0.25%。自原告成為被告公司股東以來,被告均是連續盈利狀態,卻一直未進行盈利分紅。原告的資金進入被告公司后,股東權益長期無法得到保障,現被告未進行分紅已累計達到6年。目前,被告公司的主要資產早已被南京新聯股份公司并購,股權在新聯股份占比很小,其自身對公司的發展和盈虧早已失去了把控;另外,2017年8月,被告通過股東會決議收購了部分持股在5%以下的小股東的股份,當時每1元出資按照5.67元的價格進行收購。原告等小股東也在收購之列。2020年10月23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按照上述價格回購申請,遭到被告書面拒絕?,F原告依據公司法第74條之規定,要求被告回購股權。被告瑞特公司答辯稱:1.被告在2014年至2018年期間并不存在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事實,被告于2019年4月2日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通過了2018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并向原告發放了分紅款600元。2.在原告成為股東后,被告并不存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3.原告不在2017年8月股東會決議收購的股東之列。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原告卜正云通過購買葛劍所持有的被告瑞特公司部分股份成為被告瑞特公司股東。2014年10月,南京新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股權收購方式成為瑞特公司控股股東。2019年4月2日,瑞特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通過了《201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瑞特公司通過短信方式通知原告,但原告沒有參加本次會議,也沒有對會議相關決議表示反對。會后,瑞特公司根據上述分配方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了600元分紅款。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被告提供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信息、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要求被告收購原告持有的公司股份,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首先應當證明被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資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其次對股東會的相關決議原告投了反對票。第三,原告應該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九十日內提出訴訟。本院認為,在本案中,上述三個條件都不具備。這是因為:1.被告于2014年12月13日成為被告公司股東,而被告于2019年4月2日進行分紅,且被告在領取分紅款后并沒有提出異議。因此,被告不存在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形。原告也沒有就相關決議提出異議(投反對票)。2.被告不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形,也沒有轉讓主要資產。原告認為,被告被南京新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其主要資產便被該公司實際控制,形成事實上的轉讓主要資產。對此,本院認為,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內部治理行為,與公司向外轉讓資產無關聯。事實上,在南京新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后,被告的主要資產仍然在被告名下,并未發生變動。因此,本院確認被告并未轉讓其主要資產。當然,被告也不存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這樣的情形。同時,原告如果認為被告的分紅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九十日內提出訴訟。而原告直至2021年才提出訴訟,顯然超過了上述法律規定的期限。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7678元,減半收取3839元,由原告卜正云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清江浦支行,開戶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文章來源: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