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之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案例(下)
發布時間 :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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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朝暉,男,滿族,1946年2月28日出生,住濟南市天橋區。被告:山東中愛農林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東阿縣S329與工業街交叉口東200米路南恒信幸福港灣小區臨街門市東數第3-6間。被告:山東浩瀚軸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東阿縣經濟開發區膠光路東首路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24MA3U8F5Q9A。原告金朝暉與被告山東中愛農林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中愛公司)、山東浩瀚軸承配件有限公司(簡稱浩瀚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中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浩瀚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回購原告持有的股權期權出資款15萬元并支付10.5萬元的年化股息;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6日,原告與被告中愛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被告中愛公司擬定向增發不超過200萬股權份額,原告認購此次定向增發的份額5萬股,支付給被告中愛公司認購總金額為15萬元。第五條4.約定此次定向增資結束滿兩年后,如被告未能在新三板掛牌或上市,原告可以選擇繼續持有或要求被告中愛公司按原告原有出資金額加上70%的年化股息回購原告對持有公司出資份額。被告中愛公司許諾的新三板掛牌或上市,均未兌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中愛公司回購上述股權及股息,被告中愛公司予以拒絕。2020年12月1日被告中愛公司與被告浩瀚公司簽訂合并協議,并將中愛公司名下主要資產(位于東阿縣工業園××路××南的一宗土地,原土地證號2&tim**;×9東阿縣不動產0004790)無償轉讓給被告浩瀚公司,交易后的不動產號為魯(2020)東阿縣不動產權第0004402號(被告浩瀚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注冊成立,系被告中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為認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浩瀚公司應依法承擔責任。訴求解決。被告中愛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的股權投資協議合法有效,原告主張回購股份和要求分紅的訴求條件不成立,應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首先,原被告雙方作為簽約主體,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書、股權期權內部認購書等系完全出于雙方自愿,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其次,原告訴求要求回購股份請求違反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同時142條規定的股份回購的各項情形均未成就,應依法駁回原告的此訴求。理由有三,1.原告訴請的股權回購實際上是公司法規定的股權抽逃或抽回。2.股東股權一經完成,公司本身不得收購本公司股東股權。3.未出現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的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除外情形。第三,原告要求分紅的主張同樣不具備,應依法駁回。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被告沒有利潤,不具有分紅條件。另外,涉案糾紛與浩瀚公司無關,雙方股權變動和公司資產的植入,是為了避免公司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抵押土地被實物抵債風險。綜上,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求提交證據如下:增資擴股協議、客戶交易信息及收據、銀行電子回單、二被告合并協議及國稅局情況說明、土地使用權登記信息、保全費、擔保費等單據。被告中愛公司提供證據如下:2017年證券公司同意被告掛牌交易的函、增資擴股協議、銀行回單及收據、公司股東名冊、東阿金融辦關于上市調度通知、被告與律師事務所協議、被告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服務合作協議、公司章程、公司修正案若干、股東會決議、企業變更情況、商業銀行借款和抵押合同、與案外人簽訂的借款、股權回購協議、浩瀚軸承企業信息、東阿不動產信息、2018年-2020年被告資產負債和利潤表等。上述證據,已經當庭質證或經本院審查確認,可以采信。本院結合庭審,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26日,原告與被告中愛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被告中愛公司擬定向增發不超過200萬股權份額,原告認購此次定向增發的份額5萬股,支付給被告中愛公司認購總金額為15萬元。第五條4.約定此次定向增資結束滿兩年后,如被告未能在新三板掛牌或上市,原告可以選擇繼續持有或要求被告中愛公司按原告原有出資金額加上70%的年化股息回購原告對持有公司出資份額。上述協議,原被告均簽字或蓋章確認,協議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中愛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上市。2020年10月間,被告中愛公司全資成立浩瀚公司,并于2020年10月26日登記注冊。2020年12月1日,被告中愛公司與浩瀚公司簽訂合并協議,“甲方山東中愛農林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乙方山東浩瀚軸承配件有限公司,一、合并實施標的。甲方對乙方持有100%股權,實施合并后,母公司甲方將不動產資產(2××9東阿縣不動產0004790)劃轉子公司乙方。合并后母公司甲方存續,子公司乙方存續。二、合并形式及合并后公司名稱。合并形式為控股合并。甲方控股乙方,合并后甲方存續、乙方存續。合并后甲方注冊資本3500萬元,乙方注冊資本1000萬元。合并前的債權債務全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協議簽訂后,中愛公司將其主要資產土地一宗(2××9東阿縣不動產0004790)無償轉讓給浩瀚公司,交易后的不動產號為2020東阿不動產權第0004402號。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訴。本院認為,原告同被告中愛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原告履行義務后,被告中愛公司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上市,但未能實現,其應該按約定對股權進行回購。原被告增資、擴股時并沒有履行相應的增資程序,以使增資擴股的資金成為注冊資金,使原告成為登記注冊股東,也沒有授權注冊股東替原告代持股權并簽訂代持協議。故按照原被告雙方約定回購股權期權后,并不影響公司的注冊資本,也無須履行必要的減資程序。被告所稱2××9年5月間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增資)屬實,但是否與2018年原被告協議之間存在法律上的關聯性,被告舉證不能,本院無法確認。被告僅以自己單方制作的公司股東名冊要求認定原告注冊股東身份,本院不予認可。其對未履行法定增資手續的股份或股權要求履行必要減資手續,否則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辯稱,本院無法支持。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并約定按出資額的70%支付年化股息,因被告舉證公司經營無利潤,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公司存在可分利潤之證據,故原告要求按協議支付年化股息之訴求,本院無法確認,原告可待被告存在可分配利潤證據時,另行主張權利。被告浩瀚公司作為被告中愛公司的全資公司,二被告簽訂合并協議,明確約定二者均存續,浩瀚公司無償受讓中愛公司的優質資產(土地使用權),并約定不承擔債務,嚴重影響中愛公司法人地位、資產完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到期債務。被告浩瀚公司應在無償受讓財產價值內承擔相應責任。盡管上述合并于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不盡相同,甚至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合并存在爭議,但浩瀚公司無償受讓土地形成事實,即使構不成法律意義的公司合并,也是對公司優質資產的剝離,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浩瀚公司也應在剝離財產價值范圍內承擔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擔保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確認。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山東中愛農林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金朝暉支付出資150000元。二、被告山東浩瀚軸承配件有限公司在無償受讓土地使用權價值內對上述數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26元,減半收取2563元,由原告負擔1013元,由被告山東中愛農林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山東浩瀚軸承配件有限公司負擔15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