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印發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二)
發布時間 :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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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案例二
朱某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無業。2020年5月6日晚,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在轄區組織軍事演習,并安排士官薛某某在某偏遠的鄉鎮路口臨時布防,執行安全警戒任務。被告人朱某某與同伴劉某某酒后騎電動車路經該地時,不顧薛某某勸阻,強行要求通過路口。朱某某趁薛某某與劉某某交涉之際,突然下車用手掐住薛某某脖子,將其推倒在路旁一條深約4米的水溝內,造成薛某某頭部、腳部、肘部受傷,傷情鑒定為輕微傷。當晚朱某某被抓獲歸案。劉某某被另案處理。
2020年7月27日,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朱某某犯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提起公訴,并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14日,信豐縣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朱某某未上訴。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及時介入偵查,開展引導取證。鑒于軍地互涉案件的特殊性,信豐縣人民檢察院在案發當晚即派員會同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引導做好現場勘查、調取監控、查找現場目擊證人等工作,為后續案件辦理打牢基礎。
2. 發揮機制優勢,加強軍地協作。信豐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啟動軍地協作機制,通過縣人民武裝部與被傷害軍人及所在部隊取得聯系,暢通溝通協作渠道。辦案過程中,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被害人相關權利義務,及時向部隊通報案件辦理情況;通過部隊調取軍人身份認定、被害人系正在履行軍事演習職責等證據,核實朱某某阻礙行為對演習造成的影響等事實;認真聽取部隊的意見,并邀請部隊代表旁聽案件庭審活動。
3. 加強釋法說理,促進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朱某某提出辯解,認為自己當時處于醉酒狀態,不清楚具體發生了什么事情,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承辦檢察官向朱某某闡釋法理,說明醉酒并非免責的法定事由;播放現場監控視頻,部分開示證據,核清案件事實,并強調軍事演習事關國防安全和國家利益,在此過程中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性質嚴重;闡明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后果,敦促朱某某及時悔悟,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經教育轉化,朱某某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愿認罪,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4. 積極開展法庭教育,提升法治宣傳效果。庭審中,檢察機關在發表公訴意見時,以案釋法開展法庭教育,被告人當庭表示自責和懺悔,對被傷害軍人及所在部隊致歉,取得較好的庭審效果。
(三)典型意義
1. 依法懲治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犯罪,切實維護國防利益。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軍人執行演習演訓等軍事任務及搶險救災等非戰爭軍事行動,受到法律保護。檢察機關應當加大對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犯罪的懲治力度,切實維護軍事利益和國防利益。
2. 堅持懲教結合,加強認罪悔罪教育。辦理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件,要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好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對沒有造成阻礙軍事演習繼續進行等嚴重危害后果的,要通過釋法說理,促使被告人充分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愿認罪悔罪。同時,通過庭審觀摩、以案釋法等手段,強化法治宣講,營造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和國防利益的良好氛圍。
3. 加強溝通配合,密切軍地協作。辦理軍地互涉刑事案件,檢察機關要注重在涉案證據收集、訴訟流程推進、普法教育宣講等環節,加強軍地協作配合。本案中,檢察機關與部隊密切溝通,依法收集被害軍人主體身份、執行職務的過程、阻礙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等證據,完善定罪量刑證明體系;充分聽取被害軍人及所在部隊的意見,及時向部隊通報案件辦理進程,并結合辦案開展法治宣講,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案例三
張某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