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印發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三)
發布時間 :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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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某勘測研究院與某航攝公司簽訂合同,委托該公司對陜西省榆林市靖邊縣某地實施航空拍攝及測量,但未約定負責飛行報備的主體。該航攝公司負責人趙某某安排公司飛機駕駛員劉某某與研究院聯系,確定航測作業具體事項。同年9月29日,在未核實飛行審批、備案手續情況下,劉某某駕駛該公司A2C輕型運動飛機對合同約定目標地進行航拍測繪。當日12時08分,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某部發現該空情(飛機高度2100米,時速110公里/小時),并通過航空管制部門查詢到該飛行未申報飛行任務、未申請飛行計劃,遂出動軍用飛機進行查證處置。13時30分,劉某某駕駛的飛機被逼停迫降。該飛機未經報備擅自飛行,擾亂了空中管制區管理秩序,干擾了部隊空中訓練,并造成民航聯合航空某航班和南方航空某航班延誤。2019年5月17日,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以趙某某、劉某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同年6月11日,靖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趙某某、劉某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1. 啟動綠色通道,有效懲治犯罪。該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國防利益,為及時有效懲治犯罪,靖邊縣人民檢察院啟動涉軍案件綠色通道,加強與公安機關和部隊的溝通聯系,通過聯席會議、案件協商、聯合調查等形式,依法規范、及時高效地完成了案件移送、調查取證、補充偵查等工作。2. 開展調查研究,準確認定罪名。靖邊縣人民檢察院經充分征求部隊和專業人士意見,認為趙某某和劉某某作為長期從事飛行測繪工作的人員,明知飛行活動需要履行審批、報備手續,在疏于確認核實報備手續是否完備的情況下開展航測活動,導致違規飛行,干擾部隊正常訓練,威脅防空安全,并造成國防資源損耗和兩起航班延誤。二人對違飛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承擔過失責任。綜合上述情況,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人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3. 聽取部隊意見,優化量刑建議??紤]到該案涉及軍事利益,靖邊縣人民檢察院與相關部隊會商研究。部隊方面表示,鑒于被告人主觀方面為過失、認罪態度好,建議從寬處理。靖邊縣人民檢察院結合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法定、酌定情節,綜合全案證據提出了較為輕緩的量刑建議。1. “黑飛”“違飛”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追訴。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黑飛”“違飛”行為是否危害國防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進行綜合評判。本案中,行為人未嚴格核實審批、報備手續,擅自駕駛飛機飛行,對國防安全和利益產生威脅,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社會危害程度明顯增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為確保罪責刑相一致,檢察機關應當對被告人主觀方面進行重點審查,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不以故意犯罪論。2. 軍地攜手,破解辦案難題。辦理軍地互涉類案件,檢察機關應當落實六部委《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的要求,堅持相互配合的原則,加強軍地協作,借助部隊專業優勢,為案件辦理提供有效參考,確保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準確性。3. 主動擔當,助力航空國防。實踐中,“黑飛”“違飛”現象時有發生。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強化檢察履職,通過辦案形成警示效果和宣傳氛圍,促使社會公眾知悉并嚴格遵守航空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引導社會各界自覺維護國防和軍事利益。被告人孫某,男,個體經營。2016年11月,王某與現役軍人郭某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孫某與王某通過網絡直播平臺相識并逐漸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同年10月至12月案發,孫某在明知王某為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在自己家中同居,并多次發生性關系。同居期間,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兒園接其女兒郭某某至孫某經營的二手車行吃飯,并一起回到孫某家中居住和生活。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后發現王某經常徹夜不歸,不接聽電話,遂產生懷疑,后發現王某帶著女兒郭某某經常出入于孫某經營的車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于孫某家中居住。郭某打電話與孫某交涉,規勸孫某不要破壞其家庭,孫某未予理會。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機關報案。12月18日,郭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離婚。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孫某犯破壞軍婚罪提起公訴。1月15日,該縣人民法院采納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破壞軍婚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孫某未提出上訴。1. 全面審查在案證據,依法認定犯罪。孫某到案后拒不認罪,既不承認與王某發生性關系,也否認明知王某系現役軍人配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依據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證言和相關視聽資料、微信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證實孫某明知王某系現役軍人配偶仍與之共同生活的事實。同時,針對“同居”認定這一難點,檢察機關經反復研究論證,認為王某每天到幼兒園接女兒郭某某放學后到孫某住處生活,孫某偶爾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稱孫某為“老公”,孫某稱王某為“寶貝”,并持續較長時間,已達到認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續、穩定”的程度,依法構成破壞軍婚罪。2. 客觀評價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孫某主觀惡性較深,在現役軍人郭某對其規勸后仍不思悔改,客觀上致使郭某與妻子王某感情破裂離婚,給郭某造成很大傷害,嚴重影響其安心服役,給部隊管理帶來一定隱患。為充分保護軍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依法對孫某批準逮捕。3. 認真開展教育轉化工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通過證據開示、釋法說理、政策解讀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認罪教育,同時注重發揮值班律師作用,做好被告人思想工作。被告人孫某從最開始的拒不認罪,到真誠悔罪,再到自愿認罪認罰。其認罪態度得到被害人認可,基于此,檢察機關提出了相對從寬的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4. 加強軍地協作,實現效果延伸。為了最大限度減小因婚姻家庭破裂給軍人帶來的影響,檢察機關依托軍地協作機制,共同對被害人進行心理撫慰,努力消解因案件給現役軍人心理造成的不穩定因素,依法保護軍人合法權益。1. 依法懲治破壞軍婚行為,保護軍人合法權益。軍人職業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決定其婚姻家庭關系不同于普通家庭?,F役軍人為了保家衛國,遠離家庭,艱苦奮斗,對軍人婚姻家庭的破壞,嚴重傷害軍人及其家屬的感情,影響部隊安全穩定和戰斗力。我國法律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懲治破壞軍婚行為,給現役軍人履職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穩“小家”為“大家”,是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也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習近平強軍思想,服務保障軍隊和國防建設、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2. 綜合考量事實證據,正確認定同居關系。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就“同居”的概念作出明確定義,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同居關系是難點。一般情況下,同居關系具有穩定性、持續性、日常性等特征,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往往表現出不同的情形。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軍婚案件時,應綜合考慮全案證據,對被告人與現役軍人配偶是否構成同居關系進行妥善認定。本案中,被告人與現役軍人配偶存在共同生活事實,雙方交往密切,被告甚至幫助接送女方孩子,女方也清楚表達了要與被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在丈夫回家后仍居住于被告人家中,夜不歸宿,已經具備了穩定性、持續性、日常性等特征,應認定為同居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