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之股權轉讓糾紛
發布時間 :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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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21)粵0307民初20024號
原告:黃飛林,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西靈川縣。
原告:劉遠輝,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五華縣。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游麗芳,廣東萬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越升,廣東萬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炎林,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黃飛林、劉遠輝與被告程炎林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飛林、劉遠輝及其委托訴訟 代理人彭越升,被告程炎林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與兩原告原先都是深圳市吉祥天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天設備公司”)的股東。2019年10月29日,吉祥天設備公司通過公司決議,兩原告與被告經協商后在決議書上簽字同意。決議約定:原告劉遠輝出讓其持有的全部股權(出資額200萬元,占公司20%股權)給被告程炎林,股權轉讓價款為十萬元,被告應向原告劉遠輝分別在2019年農歷年底前支付50000元、2020年農歷年底前支付50000元。原告黃飛林出讓其持有的全部股權(出資額20萬元,占公司2%股權)給被告,股權轉讓價款為25000元,被告應向原告黃飛林分別在2019年農歷年底前支付12500元、2020年農歷年底前支付12500元。當日兩原告已經依照決議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兩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上述款項,被告推脫拒絕承擔向兩原告付款的義務。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被告占用兩原告資金,應當計付逾期支付款項的利息。請求貴院依法從速判如所請: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劉遠輝支付股權轉讓價款1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價款實際付清之日止);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黃飛林支付股權轉讓價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價款實際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當時我是作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字的,蓋了公章,錢款應由公司承擔,當時我是法定代表人,現在我不是法定代表人了,所以不應該由我個人來支付。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深圳市吉祥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作出的《公司決議書》中約定,一、原告劉遠輝退出公司,讓出所有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由被告程炎林接受出讓的全部股權,在2019年農歷年底前由被告程炎林負責給付人民幣伍萬元整,2020年農歷年底前再付給人民幣伍萬元整;二、原告黃飛林退出公司,讓出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由被告程炎林接受出讓的全部股權,在2019年農歷年底前由被告程炎林負責給付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在2020年農歷年底前再付給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原告劉遠輝、黃飛林與被告程炎林于當日在《公司決議書》上簽名確認。同日,原告劉遠輝、黃飛林分別將其持有的20%股權、2%股權變更至被告程炎林名下。
以上事實有《公司決議書》、企業信息公示報告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結合雙方的訴辯意見及庭審情況,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是否為股權受讓方?!豆緵Q議書》載明股權受讓方為被告,且有被告簽字確認,被告庭審中亦承認《公司決議書》的真實性,被告雖以《公司決議書》加蓋公司公章為由辯稱自己當時是作為法定代表人代公司收購的,但從企業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兩原告所持有的股權已經全部變更至被告名下,故,從協議內容上看,被告應為股權受讓方?!豆緵Q議書》約定,被告應于2019年農歷年底前支付原告劉遠輝股權轉讓款50000元、支付原告黃飛林股權轉讓款12500元,2020年農歷年底前再支付原告劉遠輝股權轉讓款50000元、支付原告黃飛林股權轉讓款12500元,現兩原告已將股權變更至被告名下,被告應按協議約定,支付原告劉遠輝股權轉讓款100000元、支付原告黃飛林股權轉讓款25000元。此外,被告未按前述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股權轉讓款,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對兩原告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程炎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劉遠輝支付股權轉讓款1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起訴時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程炎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黃飛林支付股權轉讓款2.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起訴時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被告負擔的1411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徑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則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鄧丹玲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湘0102民初3509號
原告:聶元波,男,漢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縣
委托代理人:武繼良,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白茹,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游清,女,漢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長沙市開福區
委托代理人:黃寶平,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申偉,男,漢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縣
第三人:艾陳祥,男,漢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
委托代理人:武繼良,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白茹,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湖南菁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觀沙嶺街道瀟湘北路與北津城路交匯處岳華新苑6棟23層。
法定代表人:禹智友,總經理。
原告聶元波因與被告游清、申偉發生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了訴訟,本院立案受理,案號為(2020)湘0102民初17134號,被告游清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雙方簽訂股權轉讓的目的是為了取得房屋租賃權,房屋租賃權糾紛屬于專屬管轄,該房屋位于岳麓區,要求移送岳麓區法院管轄。本院認為其異議成立,遂裁定將案件移送至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收案后認為其不具備管轄權,報請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民轄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件由本院審理。本院遂于2021年3月3日重新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根據案情追加艾陳祥、湖南菁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菁木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元波及委托代理人武繼良、李白茹,被告游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寶平、被告申偉,第三人艾陳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聶元波訴稱:被告游清系菁木公司占股百分之百的個人股東。菁木公司與案外人湖南興湘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取得了位于長沙市岳麓區××棟××棟××棟××房(以下簡稱租賃房屋)12年的租賃權。
2020年5月28日,原告和被告對股權轉讓事宜進行了初步商談,被告當時承諾會向原告提供岳麓區政府相關部門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會議紀要。于是原告按被告游清的要求,向其指定的被告申偉的賬戶支付了股權轉讓預付款人民幣100萬元。
2020年8月14日,原告和游清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雙方在該協議書中明確了以下事實:菁木公司是一家由游清持股比例為100%的個人有限責任公司,游清將其持有的菁木公司100%的股份作價120萬元轉讓給原告;原告受讓游清的股權目的,是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菁木公司的控制權,從而用租賃房屋來進行養老機構的經營。對此,游清承諾在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該租賃房屋用途變更的會議紀要,之后雙方再辦理相關變更股權和支付相應的尾款手續;同時,在該協議上,被告確認已收到原告支付了股權轉讓預付款100萬元的事實。并承諾如果無法按期提供原告認可的會議紀要,原告就有權解除協議,并有權要求被告立即退款和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超過承諾的期限數月都無法向原告提供租賃房屋使用用途變更的會議紀要,并以種種理由推脫拒不退款。
原告方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合意后,原告已履行了相應義務,支付了股權轉讓預付款100萬元,但被告卻違反合同約定遲遲不能提供原告方認可的租賃房屋使用用途變更的會議紀要,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向原告方退款等違約責任,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與被告游清于2020年8月1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2、被告向原告返還股權轉讓款100萬元及支付相應利息(利息請求按月息1.5%的標準,從2020年11月16日起計算至款項全部歸還時止);3、被告承擔原告因維權而產生的律師費用5萬元;4、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游清辯稱:1、游清與艾陳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合同目的是獲得菁木公司承租房屋的租賃使用權,本合同糾紛名為股權轉讓糾紛,實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按照合同的真實目的確定合同法律關系并按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審理。(1)、游清投資注冊成立的菁木公司2020年1月15日與湖南興湘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湘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獲得位于長沙市岳麓區××棟××棟房屋(磚混結構)及一棟臨時管理用房面積4226.08平方米的承租權,每月租金137347.6元,游清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向興湘公司支付1127085元。(2)、2020年5月,艾陳祥及其名下湖南沅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希望獲得上述房屋的承租權用于經營養老院,遂于2020年5月28日與游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游清將所擁有的菁木公司100%股權(含菁木公司與興湘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簽訂的《租賃合同》及所支付的履約保證金、租金及其他費用)作價2327085元出讓給艾陳祥,艾稱祥支付了100萬元意向金,在2020年6月5日前向游清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未按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應承擔違約金。
2、聶元波系受艾陳祥指示,代持其受讓的菁木公司股權辦理菁木公司租賃房屋用途變更,不是菁木公司股權轉讓的真正受讓人,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未實際履行,不能單獨向游清主張解除協議要求退還100萬元意向金及利息。(1)、本案聶元波系第三人艾陳祥同學,受艾陳翔指派辦理受讓菁木公司的租賃物業辦理咸嘉湖頤辰康養中心項目事宜。后因艾陳祥要求聶元波代持菁木公司股權,要求聶元波與游清簽訂另一份股權轉讓協議。(2)、游清為配合艾陳祥辦理股權代持,2020年8月14日在聶元波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名。該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是獲得上述房租租賃權經營養老醫療機構。約定菁木公司100%股權轉讓款120萬元,聶元波知曉并認可菁木公司與興湘公司所支付的履約保證金、租金及其他費用1127085元,補償給游清。事實上,聶元波與游清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僅是聶元波與游清一起辦了菁木公司所租賃房屋的相關手續。聶元波依據該股權轉讓協議要求解除協議并要求歸還艾陳祥支付的100萬元意向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游清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并未違反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相反,聶元波不提供菁木公司經營養老院的圖紙去辦理施工許可,拒絕履行轉讓協議的付款義務,構成嚴重違約行為,后因艾陳祥的公司原因暫停養老項目,選擇解除協議,屬于違約解除,應承擔其違約給游清造成的約7個月房屋租金損失910872.6元,其要求游清退還100萬元意向金和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游清已經將菁木公司有關租賃物的所有材料交付給了艾陳祥,也將菁木公司租賃的房屋交由艾陳祥、聶元波進行處置使用。(2)、游清嚴格按照與艾陳祥的約定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并無違約行為。一直為艾陳祥辦理菁木公司租賃上述房屋用途變更相關會議紀要手續,2020年7月15日岳麓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在區政府主持召開菁木文化康養項目調度會。2020年8月13日游清以菁木公司的名義向岳麓區政府提交《關于咸嘉湖頤辰康養中心項目改造政策支持的報告》。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了會議紀要的簽字。游清積極并完全的履行了該項合同義務,同時也得到了聶元波及艾陳翔的認可。在雙方的微信工作內容中可以看出,并不存在聶元波起訴狀中所稱游清無法按其提供會議紀要的情況。游清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既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也無任何過錯,為聶元波及艾陳翔使用合同涉及的房屋作為咸嘉湖頤辰康養中心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及資源。聶元波因艾陳祥及其公司不愿繼續進行項目的原因,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屬于違約方,其訴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4、聶元波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既不屬于履行合同的必要花費,也不屬于訴訟的必要花費,且聶元波因其自身違約行為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游清無義務為其行為承擔責任,不應承擔其因自身行為導致法律后果時聘請律師的花費。
綜上所述,聶元波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依法駁回聶元波的訴訟請求。
被告申偉辯稱:本人既不是被告游清與艾陳祥簽訂的菁木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主體,也不是游清與聶元波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主體,不享有合同權利也不承擔任何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本人不是合同任何一方主體,不應成為本案被告。原告也認可本人與本案無關,在事實與理由中沒有闡述要求本人承擔責任的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據。故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艾陳祥述稱:1、我與原告聶元波系同學和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關系。本案中,我僅在股權轉讓之初代表原告與中間人申偉進行過初步溝通,并代表原告向中間人支付了100萬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在此之后,由于我與原告之間內部分工,確定養老康養相關的業務均由原告來負責,所以我再未和被告游清商談過任何股權轉讓事宜,也未與游清簽訂過任何書面協議;2、被告游清提交的與我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被告方偽造,如果被告游清就此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我將追究其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3、我與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我在本案中應不享受任何法律權利,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菁木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成立,注冊資本300萬元,出資方式為認繳制,工商登記顯示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東均曾經為被告游清。2020年1月15日,菁木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興湘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菁木公司獲得了興湘公司位于長沙市岳麓區××棟××棟××棟××房(4226.08㎡)的承租權。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2年,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32年1月14日止,其中免租期為3個月。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為25萬元,租金為137347.6元/月,每三年遞增一次,每次遞增6%,租金為每半年支付一次。
2020年5月28日,被告游清作為甲方,第三人艾陳祥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該份股權協議的主要內容為:“…甲方將目標公司(菁木公司)100%的股權,含目標公司與興湘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簽訂的《租賃合同》及所支付的履約保證金、租金及其他費用作價人民幣2327085元出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乙方已繳納意向金的,如在乙方支付超過30%的轉讓款轉為股權轉讓款…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并支付轉讓款起7個工作日內配合乙方辦理股權轉讓登記及其它手續包括《租賃合同》所涉房屋用途變更手續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簽署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的當日,第三人艾陳祥即根據游清的指定,通過銀行賬戶向被告申偉的城市商業銀行的賬戶轉款100萬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游清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原告聶元波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第一條關于合同目的及股權轉讓細節約定:“1、因目標公司與興湘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取得了位于長沙市岳麓區××棟××棟××棟××房12年的租賃權,乙方擬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以對租賃物進行養老醫療機構的經營,甲方完全知曉乙方的意圖,并全力配合辦理。2、甲方同意將持有目標公司100%的股份,作價120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購買上述股份。此款的支付方式為本合同簽訂之時支付訂金100萬元(甲、乙雙方一致確定該款已由乙方委托人員艾陳祥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人員申偉賬戶)。3、甲方承諾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乙方提供乙方認可的租賃物所涉房屋使用用途變更的會議紀要。4、甲方于交付會議紀要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目標公司股權變更手續。5、乙方承諾于收到甲方交來的乙方認可的會議紀要和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款20萬元。6、乙方知悉并認可甲方基于《租賃合同》已向興湘資產公司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履約保證金、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1127085元。另,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免除兩個月租金作為裝修期。前述款項,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向甲方進行補償:6.1、乙方在支付第二筆股權轉讓款的同時向甲方支付327085元;6.2、乙方在甲方協助乙方拿到裝修開工許可后,乙方支付甲方30萬元;6.3、乙方在甲方協助乙方拿到出租方支付的30萬元裝修補貼和兩個月免租期后支付50萬元…”?!秴f議》第三條關于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1、甲方應在股權變更之前將目標公司有關租賃物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收據、文件等)的原件交付給乙方,后續不論何時,對于有關租賃物一切事物,甲方均有協助義務。2、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否則,每延遲一天,按未付股權轉讓價款總額的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甲方應保障租賃物的租賃權、按期保證乙方對租賃物能轉變房屋用途的正常使用、甲方應按約定的期限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應協助乙方正常履行租賃物的租賃合同,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有權要求甲方立即退還全部已付費用,如逾期的,甲方應按月息1.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乙方全部損失的,甲方還應照實賠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律師費用等)?!眳f議還就費用負擔、爭議的解決等作了約定。
上述兩份《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被告游清即與原告聶元波一起著手辦理租賃房屋使用用途變更的政府會議紀要及相關手續。就整個事情的發生經過,從游清與聶元波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體現以下幾點:1、從2020年5月28日游清與艾陳祥簽訂第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后不久,6月10日游清與聶元波為了聯系方便,相互加為微信好友,之后雙方便為案涉房屋能順利獲得岳麓區政府批準并投入使用頻繁聯系;2、2020年8月14日游清與聶元波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草稿最初是聶元波于8月5日發給游清,游清要公司法務修改后發給聶元波,之后雙方經過數次交涉才于8月14日簽訂;3、關于《股權轉讓協議》中涉及的政府《會議紀要》,8月25日,聶元波問游清辦理的進展情況,游清稱其他部門領導都簽了,就等區長簽字蓋章了。9月4日,聶元波再次提及會議紀要,游清稱下個星期會出。11月4日,岳麓區副區長雷凌湘在《會議紀要》上簽字。11月5日,聶元波提出規劃過不了,要區資規局的領導批準,養老院的證沒辦法辦,11月11日,聶元波提出公司暫停這個項目,要回100萬元,游清不予同意。11月13日,聶元波提及律師函問題;4、雙方多次提及第三人艾陳祥和被告申偉,表明艾陳祥和申偉都實際介入此事。
2020年11月5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武繼良律師向被告游清發送了一份《律師函》,主要內容為提出解除聶元波與游清于2020年8月1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退回聶元波已預交的100萬元股權預付款,并要求相應損失賠償。被告游清于2020年11月16日也委托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黃寶平律師向原告聶元波發送了一份《律師函》,主要內容為認為被告游清已經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沒有違約行為,且無任何過錯,故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理由和條件不成立,不同意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同時要求聶元波應及時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盡快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
2020年11月19日,聶元波向本院起訴。
2021年1月11日,游清向艾陳祥發送了一份《工作聯系函》,函件主要內容是:1、決定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與艾陳祥于2020年5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2、艾陳祥支付的意向金100萬元性質上為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履約保證金,因第三人艾陳祥未履行協議,故100萬元定金不予退還。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游清主張其為了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協議期間由被告游清100%持股的菁木公司一直在向《租賃合同》的相對方興湘資產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產生了約7個月的房屋租金損失910872.6元。被告游清稱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岳麓區分局在《會議紀要》上蓋章表示同意了對租賃房屋改變作為養老院用途的審批。針對被告游清的上述主張,原告代理人向本院申請了律師調查取證,申請向興湘資產公司調取菁木公司支付租金的情況和申請向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岳麓區分局核實租賃房屋是否可以變更用途作為養老院使用。興湘資產公司向本院回復了一份《關于湖南菁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可以證實: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2020年1月21日,菁木公司向興湘公司支付了租金824085.6元,2020年12月9日支付了第二筆租金137347.6元。同時,因疫情影響,興湘公司增加免租期3個月,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菁木文化3個月房屋租金412042.8元。庭審中,法庭詢問被告游清2020年期間總共交了多少租金,被告游清回答:“總共交了7個月,2020年1月份預交了半年的租金,中途興湘公司退還了疫情期間3個月的租金,年底2020年12月9日支付了一個月的租金137374.6元,這樣算下來整個2020年度交了4個月的租金,一共50多萬元?!遍L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岳麓區分局向本院致函回復:經查,我局沒有受理“長沙市咸嘉湖第007棟及008棟房屋(磚混結構)及一棟臨時管理用房變更用途作養老院使用”的申請,也沒有就該事項做過任何審批。
另查明,在原告聶元波就本案起訴后,被告游清于2021年1月12日將菁木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了案外人禹智友,并已經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被告游清自認禹智友將興湘資產公司收取的25萬元租房押金已經退還給了她,現在禹智友在與興湘公司履行《租賃合同》,準備做餐飲業。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菁木公司與興湘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2兩份《股權轉讓協議》;3、轉賬憑證;4、微信聊天記錄;5、轉賬電子回執;6、租金支付的銀行流水;7、湖南興湘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岳麓區分局針對本院調查令的回函;8、律師函及《工作聯系函》;9、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一是被告游清分別與原告聶元波及第三人艾陳祥簽訂的兩份合同《股權轉讓協議》的關系及原告聶元波的主體資格到底是否適格問題;二是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達到了解除條件。
首先,被告游清辯稱聶元波系受艾陳祥指示,代持其受讓的菁木公司股權辦理菁木公司租賃房屋用途變更,不是菁木公司股權轉讓的真正受讓人,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未實際履行,不能單獨向游清主張解除協議要求退還100萬元意向金及利息。本院認為,游清與第三人艾陳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即與原告聶元波共同為履行該協議做準備工作。之后雙方經過幾輪交涉,又與原告聶元波簽訂了第二份《股權轉讓協議》。從內容上看,第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更像一份框架協議,第二份《股權轉讓協議》則詳細具體。兩份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第二份《股權轉讓協議》的第一條第2項明確約定了股權對價為120萬元,其中100萬元就是簽訂第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時艾陳祥支付至申偉賬戶上的100萬元。同時該條也明確了聶元波與艾陳祥的關系是聶元波為委托人,艾陳祥系受托人。因此,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存在承繼關系,簽訂在后的合同替代了簽訂在前的合同。雖然根據相關證據可以看出艾陳祥和申偉均實際參與了此次股權轉讓過程,但兩人到庭均陳述自己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主體,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游清對申偉的陳述、聶元波對艾陳祥的陳述也均未提異議。故本院認定原告聶元波現依據其與游清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來主張權利,主體適格。
其次,關于原告聶元波與被告游清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達到了解除的條件的問題。其實,從原告委托律師發給被告的律師函以及事后被告發給艾陳祥的《工作聯系函》內容看,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已經解除?,F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其認為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原告聶元波的合同目的是通過股轉讓的方式對租賃房屋進行養老機構的經營。同時約定了被告游清應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聶元波提供聶元波認可的租賃房屋使用用途變更的會議紀要,并在交付會議紀要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目標公司股權變更手續。否則原告聶元波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被告游清退還全部已付費用并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F有證據證實被告游清并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履行上述義務,已構成了違約,已達到了約定解除的條件。另外,被告游清在2021年1月12日已將其在菁木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了案外人禹智友,原告聶元波與被告游清之間繼續履行協議已無現實可能性。綜上,對于原告聶元波要求解除與被告游清于2020年8月1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另雙方《股權轉讓協議》也明確約定了如被告未按期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立即退還全部已付費用,逾期支付應按月息1.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故原告聶元波關于要求被告游清返還股權轉讓款本金100萬元及支付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約定的利息標準過高,本院酌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市場報價年利率3.85%的標準,從原告聶元波起訴的次日即2020年11月20日起計算,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因維權而產生的律師費用5萬元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在協議中有承擔律師費用的約定,且原告聶元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發票和轉賬記錄證明了該損失在存在,故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聶元波與被告游清于2020年8月1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二、被告游清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聶元波返還股權轉讓款10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100萬元為基數,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市場報價年利率3.85%的標準,從2020年11月20日起計算至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游清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聶元波律師費用5萬元;
四、駁回原告聶元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25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9250元,由被告游清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譚 今
人民陪審員 潘艷平
人民陪審員 侯意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佳麗
書記員康穎妮
附:判決引用法律條文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