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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2021-09-24 點擊:1176 次 來源:坦言律師事務所

    河南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辦法
    2021年8月24日省律協八屆四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南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貫徹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實習管理規則》)、《河南省律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為申請律師執業,在河南省內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
    實習人員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實習管理規則》和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重要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組織管理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習考核,確保實習質量。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實習人員實習質量和效果。
    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應當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自《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以下簡稱《實習證》)簽發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河南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所在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擬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申請實習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轉接組織關系。


    第五條  河南省律師協會成立實習人員管理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全省實習人員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相應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實習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其成員由符合條件的執業律師組成。省轄市律師協會組織實習管理考核時可邀請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章  實習申請和核準登記


    第六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實習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且不得具有《實習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二)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并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七條 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同意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該所住所地的省轄市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在實習地居住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實習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且不具有《實習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書面承諾;
    (七)擬任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本人符合《實習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書面承諾;
    (八)河南省內的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申請實習人員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離退休人員由其原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檔案存放證明;退役軍人按有關規定提供檔案存放證明;
    (九)申請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提交組織關系轉接證明;
    (十)申請實習人員近六個月內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十一)同意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符合《實習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和不具有《實習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十二)省轄市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書面承諾和所在單位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實習人員對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實性承擔責任;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應當符合《實習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且不得具有《實習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實習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司法部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申請實習人員與同意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除兼職執業實習人員外)約定的實習期間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不得變相轉嫁由實習人員承擔,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實習協議》自省轄市律師協會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實習登記,并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實習證》;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實習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準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河南省律師協會備案,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申請實習人員對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省轄市律師協會或者河南省律師協會書面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實習證》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印制,省律師協會統一編號,編號順序為:省代碼-市代碼-實習證頒發年月-性別(男1、女2)-專、兼職(專1、兼2)-4位順序號。


    第十二條 申請實習人員、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實習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其實習登記。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規定條件而不準予實習登記的,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另行安排實習指導律師。


    第十三條 申請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予其實習登記;已經登記的,應當撤銷登記并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有公開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反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三)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辭退的;
    (四)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五)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六)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七)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三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2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河南省律師協會實習人員管理考核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律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申請實習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實習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實習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實習登記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實習登記條件情形的。
    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并視情節給予其一至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河南省律師協會發現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責令準予實習登記的省轄市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第三章  實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實習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輔助指導律師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各項律師業務;
    (二)獲得指導律師的業務指導和實務訓練;
    (三)獲得實習所需的工作條件及待遇;
    (四)參加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各種培訓;
    (五)《實習協議》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等規定參與實習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二)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違反律師協會行業規定;
    (四)獨自承辦律師業務或以律師名義洽談、承辦業務;
    (五)單獨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或者對外法律文書上署名;
    (六)私自收取辦案費用;
    (七)單獨出庭或以律師身份出庭應訴;
    (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九)以律師名義進行宣傳活動及發布相關資料;
    (十)不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或者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監督管理,或者違反《實習協議》;
    (十一)擅自中斷實習活動;
    (十二)同時在2家以上(含本數)律師事務所實習;
    (十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或者故意損毀《實習證》;
    (十四)泄露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五)在實習過程中弄虛作假;
    (十六)其他損害律師行業形象或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應當自覺履行《實習協議》,并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滿一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習人員可以向所屬律師協會提出轉所實習的申請:
    (一)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被作出停業整頓處罰,或者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
    (二)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發生停業、終止、合并、分立、注銷等變更事項的;
    (三)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未能履行《實習協議》的;
    (四)原實習指導律師轉所、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或者喪失實習指導資格或者因重大疾病住院、因事請假等原因離所二個月以上(含本數),而實習律師事務所現有律師中無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五)律師協會認為其他確需轉所實習的情形。


    第十九條  實習人員申請辦理轉所的,應自轉所原因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所屬律師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習轉所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轉所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與原實習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協議》的證明材料;
    (四)原實習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出具的實習人員實習活動情況鑒定意見;
    (五)與擬轉入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六)原《實習證》;
    (七)實習人員近六個月內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因實習人員原因未及時辦理轉所實習手續致使實習中斷六十日以上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如需繼續進行實習的,必須重新申請實習。


    第二十條  不符合轉所條件的實習人員堅持申請轉所實習的,由實習人員向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省轄市律師協會申請注銷實習后,重新申請實習登記,實習期限從省轄市律師協會準予實習登記并簽發新的《實習證》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因脫產學習、生育、傷病住院等個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中斷實習超過三十日但未超過六個月的,可向核發《實習證》的律師協會書面申請中斷實習,經律師協會許可后其《實習證》有效期順延,中斷時間不計入實習期,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實習人員中斷實習未及時報備律師協會或中斷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原進行的實習無效;如需繼續進行實習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四章  實習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二)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三)為實習人員提供實習案源保障,保證實習人員在《實習證》有效期間參與十件法律實務訓練工作;在所提供的法律實務中,該實習人員的指導律師親自參與的法律實務應不少于五件,實習人員參與的其他法律實務的承辦律師應當具有實習指導資格;
    (四)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并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如實出具《實習鑒定書》;
    (五)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及時督促和協助實習人員在《實習證》有效期屆滿之前向律師協會申請實習考核。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在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實習人員申請實習或者申請考核出具虛假意見、證明或者說明材料;
    (二)默許、放縱或者唆使實習指導律師、實習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
    (三)同意或者默許實習人員以律師名義對外宣傳或承辦業務;
    (四)實施其他違反實習人員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實習人員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了解掌握律師執業管理的制度和規定;
    (三)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幫助實習人員熟悉辦理各類律師業務的流程和規范,親自帶領實習人員參與的法律實務訓練項目不少于五件;
    (四)督促實習人員做好工作日志,并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工作日志進行簽字確認;
    (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并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對實習人員遵紀守法的情況和品行進行監督、考查,并在實習人員申請考核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業務素質、專業技能和遵守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七)法律法規、其他相關規范以及河南省律師協會規定實習指導律師應該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實習指導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報告所屬省轄市律師協會取消實習指導律師資格,并及時為實習人員指派新的實習指導律師:
    (一)拒絕按照要求對實習人員進行指導和實務訓練的;
    (二)同意或默許實習人員獨立承辦律師業務的;
    (三)因違法違規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
    (四)律師協會認為存在其他不具備擔任實習指導律師條件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實習指導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為實習人員指派新的指導律師:
    (一)實習指導律師死亡,或者因病住院或者請事假二個月(含本數)以上,無法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
    (二)實習指導律師轉出本所、離職或者歇業的;
    (三)其他原因致使實習指導律師無法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律師事務所同意實習人員變更實習指導律師后,應于十五日內書面向省轄市律師協會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變更申請材料包括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和變更后指導律師共同簽署意見的指導律師變更申請書以及變更后指導律師的執業證復印件。省轄市律師協會自收到申請變更材料后,經查屬實的,批準實習人員變更實習指導律師,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實習指導律師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實習指導律師認真履行實習指導職責。對不按規定要求進行指導工作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為實習人員重新指派實習指導律師,并及時上報省轄市律師協會。
    律師事務所與指導律師不得向實習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無正當理由解除《實習協議》及違反《實習協議》被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系的,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核發《實習證》的律師協會進行書面報告,收繳其《實習證》并辦理注銷實習手續,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申請注銷實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實習申請表》;
    (二)《實習證》原件;
    (三)解除《實習協議》證明原件;
    (四)省轄市律師協會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集中培訓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的集中培訓,由河南省律師協會組織進行。每期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
    集中培訓大綱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集中培訓教材,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編寫或者指定,也可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增加培訓內容,組織編寫相關培訓教材。


    第三十條  集中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中國共產黨黨史、國史教育;
    (四)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責使命;
    (五)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七)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第三十一條  集中培訓的授課教師主要以我省優秀執業律師為主。根據培訓內容需要,可以選聘高等院校從事法學教育的有關專家學者、司法部門有關人員、律師協會管理人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推薦的人員擔任授課教師。


    第三十二條  集中培訓結束時,河南省律師協會組織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己藘热莅ㄅ嘤栒n程書面考試和遵守集中培訓工作管理制度情況等。參訓人員培訓課程考試以百分制量化,量化結果并入實習考核結果。經考核合格的,由河南省律師協會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作為申請律師執業的必備條件之一,有效期為三年,自簽發之日起算。


    第六章  實習考核


    第三十三條 實習人員應當自實習期滿之日起一年內,通過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考核申請表;
    (二)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報告;
    (三)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五)河南省律師協會頒發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六)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七)《實習證》復印件;
    (八)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習指導律師的考評意見和《實習鑒定書》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實習表現等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實習人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三十四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應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河南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實施細則》,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可以適當推遲,但推遲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少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省轄市律師協會可以申請河南省律師協會協調安排其他律師協會進行申請考核實習人員的實習考核。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查處結果作出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三十五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材料審查與素質測評相結合的方法,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三十六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核、筆試考核、面試考核和公示四個步驟依次進行。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也可以通過實地考察、查閱工作檔案、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實性和遵守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十七條 實習人員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出具實習考核合格意見:
    (一)取得有效期內河南省律師協會頒發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完成不少于十件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評定為合格;
    (三)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實習人員考核不合格的,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不符合《實習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或者有《實習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且該實習人員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有《實習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三)有《實習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不符合《實習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實習人員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請實習。
    對考核不合格的,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不合格的意見、理由及處理結果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河南省律師協會備案,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實習人員對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或者河南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河南省律師協會發現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除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外,實習人員未通過考核的,可以準予其再次進行實習考核。如果實習人員三次考核仍未通過,應重新申請實習登記。

     

    第三十九條  實習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律師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延長實習考核期限的決定,同時在實習證上進行相應標注。
    被延期考核的實習人員,應當在考核期滿后三十日內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提交考核申請材料,其中應該包括延長考核期間的實習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不再安排其參加考核。


    第四十條  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符合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有效證明文件。
    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考核合格意見有效期為一年。逾期后實習人員申請重新出具考核意見的,區別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的,應當由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二)超過三年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實習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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