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013年4月27日河南省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2018年10月9日河南省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合法權益,規范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河南省律師行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河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稱“本會”)是由河南省全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河南省律師的自律組織,依法對本省律師行業實施管理。
各省轄市設立律師協會,負責本轄區律師行業管理工作。本會設立直屬分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四條本會接受河南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登記管理,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河南省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組織開展河南省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本會對各省轄市律師協會及本會直屬分會的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本會名稱:河南省律師協會,英文名稱:Henan Lawyers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二)制定全省律師業發展規劃,制定并實施行業規范;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運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組織執業律師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五)組織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六)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實施管理;
(七)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會員的申訴;
(八)對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
(九)指導省轄市律師協會(包括直屬分會,下同)工作;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資料;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努力改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展環境;
(十五)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六)司法行政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經河南省司法廳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是本會的團體會員;經河南省司法廳審核批準并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是本會的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八條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交流活動;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六)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七)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其它信息資源;
(八)監督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行為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五)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活動;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接受并履行本會作出的生效懲戒決定;
(九)接受所在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十)自覺接受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十一)按規定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十二)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其它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的行業規范,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教育監督本所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業規則和行為準則,組織本單位的個人會員開展業務培訓;
(四)組織本所律師參加本會的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對本所律師的領導和管理;
(六)為本所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本單位個人會員會費;
(九)接受并履行本會作出的生效懲戒決定;
(十)對律師實習人員進行管理;
(十一)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十二)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十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在本章程或行業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職責決定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律師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調離本省律師執業機構的;
(二)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已被注銷或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必要時,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報河南省司法廳和河南省民政廳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經到會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同意方能形成決議。但全省律師代表大會對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須有全體律師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轄市律師協會及本會直屬分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各省轄市律師協會及本會直屬分會中擔任會長的律師為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律師代表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具有良好職業操守和較高業務水平,熱心律師行業的發展和建設,能夠代表廣大律師的意愿。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列席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二)聯系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重要行業規則;
(二)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規劃和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六)決定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和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選舉辦法;
(七)決定會費收繳標準及配置辦法;
(八)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連續執業五年以上,誠實守信,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奉獻精神,有較強議事能力,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行使職權到下屆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理事會為止。
理事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職責是: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
(二)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本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四)決定名譽會長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七)制定重要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
(八)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九)審議、批準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預決算報告和工作報告;
(十)聽取會長、副會長的述職報告,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十一)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會始得召開,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六章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本會業務規則、工作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本會機構設置及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四)審議決定重要的獎懲事項;
(五)審議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六)審議決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協會運作管理辦法;
(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按照理事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部署本會的工作。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到會方能召開,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七章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當選的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與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會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選舉時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二十七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