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資訊 - 行業資訊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時間:2021-08-29 點擊:1191 次 來源:坦言律師事務所

    法〔2020〕346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對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級案由3個

    1.變更第一級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為第一級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準合同糾紛”。

    2.變更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為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 非訟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級案由“第十一部分 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級案由13個

    4.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獨立保函糾紛”。

    5.變更第二級案由“三十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為“三十四、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五、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七、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8.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八、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9.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七、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

    14.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二、公益訴訟”。

    15.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銷之訴”。

    16.變更第二級案由“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為 “五十四、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

    三、修改第三級案由88個

    17.在第二級案由“一、人格權糾紛”項下:變更“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增加“3.名稱權糾紛”“5.聲音保護糾紛”;變更“6.隱私權糾紛”為“8.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18.在第二級案由“二、婚姻家庭糾紛”項下:增加“13.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21.親子關系糾紛”。

    19.在第二級案由“三、繼承糾紛”項下:增加“34.遺產管理糾紛”。

    20.在第二級案由“六、所有權糾紛”項下:增加“52.添附物歸屬糾紛”。

    21.在第二級案由“七、用益物權糾紛”項下:增加“62.土地經營權糾紛”“65.居住權糾紛”。

    22.在第二級案由“十、合同糾紛”項下:增加“75.預約合同糾紛”“82.債務加入糾紛”;變更“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為第三級案由“84.買賣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變更“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為“92.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增加“97.排污權交易糾紛”“98.用能權交易糾紛”“99.用水權交易糾紛”“100.碳排放權交易糾紛”“101.碳匯交易糾紛”“113.保理合同糾紛”;變更“107.居間合同糾紛”為“123.中介合同糾紛”,變更“111.合伙協議糾紛”為“127.合伙合同糾紛”,變更“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為“135.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增加“136.居住權合同糾紛”;刪去“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23.在第二級案由“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增加“182.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

    24.在第二級案由“十八、人事爭議”項下:刪去“172.人事爭議”;增加“190.聘任合同糾紛”。

    25.在第二級案由“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項下:變更“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277.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變更“264.申請公司清算”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20.申請公司清算”。

    26.在第二級案由“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項下:變更“270.申請破產清算”“271.申請破產重整”“272.申請破產和解”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21.申請破產清算”“422.申請破產重整”“423.申請破產和解”。

    27.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獨立保函糾紛”項下:增加“357.獨立保函開立糾紛”“358.獨立保函付款糾紛”“359.獨立保函追償糾紛”“360.獨立保函欺詐糾紛”“361.獨立保函轉讓糾紛”“362.獨立保函通知糾紛”“363.獨立保函撤銷糾紛”。

    28.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侵權責任糾紛”項下:變更“348之一、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為“372.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增加“375.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378.生態破壞責任糾紛”;變更“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為“381.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糾紛”,變更“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為“392.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增加“393.因申請行為保全損害責任糾紛”;變更“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為“394.因申請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刪去“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9.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項下:變更“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為“397.申請宣告自然人失蹤”,變更“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為“398.申請撤銷宣告失蹤判決”,變更“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64.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變更“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為“400.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變更“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為“401.申請撤銷宣告自然人死亡判決”,變更“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65.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30.在新變更的第二級案由“三十四、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項下:變更“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為“402.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變更“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403.申請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變更“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404.申請宣告自然人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變更“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405.申請宣告自然人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1.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五、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項下:增加“406.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32.在第二級案由“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項下:變更“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為“408.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判決”。

    33.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七、確認調解協議案件”項下:增加“409.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410.申請撤銷確認調解協議裁定”。

    34.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八、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項下:增加“411.申請實現擔保物權”“412.申請撤銷準許實現擔保物權裁定”。

    35.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項下:增加“414.申請指定監護人”“417.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

    36.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項下:增加“424.申請對破產財產追加分配”。

    37.在第二級案由“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項下:增加“42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43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

    38.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項下:刪去“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增加“432.申請訴前行為保全”;刪去“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增加“434.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435.申請仲裁前行為保全”“436.申請仲裁前證據保全”“439.申請執行前財產保全”。

    39.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項下:增加“442.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40.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七、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項下:增加“443.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41.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二、公益訴訟”項下:增加“466.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467.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468.未成年人保護民事公益訴訟”“469.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42.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銷之訴”項下:增加“470.第三人撤銷之訴”。

    43.在新變更的第二級案由“五十四、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項下:增加“471.執行異議之訴”;變更“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為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471.執行異議之訴”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2)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增加“472.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

    四、修改第四級案由49個

    44.在新變更的第三級案由“8.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項下:增加“(1)隱私權糾紛”“(2)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45.在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21.親子關系糾紛”項下:增加“(1)確認親子關系糾紛”“(2)否認親子關系糾紛”。

    46.在第三級案由“48.共有糾紛”項下:增加“(4)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

    47.在第三級案由“59.抵押權糾紛”項下:變更“(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為“(4)土地經營權抵押權糾紛”;增加“(5)探礦權抵押權糾紛”“(6)采礦權抵押權糾紛”“(7)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8.在第三級案由“74.買賣合同糾紛”項下:增加“(4)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糾紛”;變更“(6)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為“(8)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刪去“(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49.在第三級案由“89.借款合同糾紛”項下:刪去“(3)企業借貸糾紛”。

    50.在第三級案由“104.委托合同糾紛”項下:增加“(5)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51.在新變更的第三級案由“135.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項下:刪去“(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變更“(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為“(3)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變更“(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為“(4)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變更“(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為 “(5)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52.在第三級案由“120.服務合同糾紛”項下:變更“(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為“(2)郵政服務合同糾紛”;增加“(3)快遞服務合同糾紛”;變更“(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為第三級案由“121.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53.在第三級案由“136.技術合同糾紛”項下:增加“(5)技術許可合同糾紛”。

    54.在第三級案由“144.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增加“(10)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

    55.在第三級案由“157.仿冒糾紛”項下:變更“(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為“(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變更“(2)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糾紛”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糾紛”;刪去“(3)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4)偽造產地糾紛”;增加“(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糾紛”。

    56.在第三級案由“172.人事爭議”項下:變更“(1)辭職爭議”為第三級案由“191.辭職糾紛”,變更“(2)辭退爭議”為第三級案由“192.辭退糾紛”,變更“(3)聘用合同爭議”為第三級案由“189.聘用合同糾紛”。

    57.在新變更的第三級案由“277.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項下:增加“(1)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2)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58.在第三級案由“34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增加“(1)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

    59.在第三級案由“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項下:變更“(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為“(1)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

    60.在第三級案由“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項下:增加“(7)光污染責任糾紛”;將“(3)噪聲污染責任糾紛”“(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的順序調整為“(3)土壤污染責任糾紛”“(4)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5)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6)噪聲污染責任糾紛”“(8)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61.在第三級案由“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項下:變更“(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為“(1)民用核設施、核材料損害責任糾紛”。

    62.在新變更的三級案由“381.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糾紛”項下:變更“(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為“(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塌陷損害責任糾紛”,變更“(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為“(3)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變更“(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為“(4)堆放物倒塌、滾落、滑落損害責任糾紛”,變更“(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為“(6)林木折斷、傾倒、果實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63.在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466.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項下:增加“(1)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2)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法〔2020〕34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切實貫徹實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對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11年《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F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修改后的《案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1年《案由規定》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民事訴訟法、郵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2011年《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特別是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補新的案由。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對2011年《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F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后的《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規范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學習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規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對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于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有利于統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有利于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于確定各民事審判業務庭的管轄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從而更好地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服務。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修改后的《案由規定》,理解案由編排體系和具體案由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據、確定標準、具體含義、適用順序以及變更方法等問題,準確選擇適用具體案由,依法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不斷推進民事審判工作規范化建設。

    二、關于《案由規定》修改所遵循的原則

    一是嚴格依法原則。本次修改的具體案由均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的有關規定。

    二是必要性原則。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運行體系穩定為前提,對于必須增加、調整的案由作相應修改,尤其是對照民法典的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內容,增加、變更部分具體案由,并根據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需要完善部分具體案由,對案由編排體系不作大的調整。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司法實踐,繼續細化完善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特別是第四級案由。對本次未作修改的部分原有案由,屆時一并修改。

    三是實用性原則。案由體系是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基礎上,充分考慮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實踐以及司法統計的需要而編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簡潔明了、方便實用,既便于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也便于人民法院進行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

    三、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

    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鑒于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多個,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修改后的《案由規定》仍沿用2011年《案由規定》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即對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系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但是,實踐中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具有復雜多變性,單純按照法律關系標準去劃分案由體系的做法難以更好地滿足民事審判實踐的需要,難以更好地滿足司法統計的需要。為此,修改后的《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系性質作為確定案由的主要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等其他標準進行確定,對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另外,為了與行政案件案由進行明顯區分,本次修改還對個別案由的表述進行了特殊處理。

    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予以直接表述;對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等特殊訴訟程序案件的案由,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制度予以直接表述。

    四、關于案由體系的總體編排

    1.關于案由縱向和橫向體系的編排設置。修改后的《案由規定》以民法學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案由的縱向體系。在縱向體系上,結合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民事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準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非訟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共計十一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橫向體系上,通過總分式四級結構的設計,實現案由從高級(概括)到低級(具體)的演進。如物權糾紛(第一級案由)→所有權糾紛(第二級案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第三級案由)→業主專有權糾紛(第四級案由)。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五十四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73個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趯徟泄ぷ髦笇?、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91個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诿袷路申P系的復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級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修改后的《案由規定》采用縱向十一個部分、橫向四級結構的編排設置,形成了網狀結構體系,基本涵蓋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以及人民法院當前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有利于貫徹落實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關于民事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

    2.關于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后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規定》關于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體系。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于涉及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引發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規定》將其放在合同糾紛項下;對于涉及物權變動的結果,即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規定》將其放在物權糾紛項下。前者如第三級案由“居住權合同糾紛”列在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項下;后者如第三級案由“居住權糾紛”列在第二級案由“物權糾紛”項下。

    具體適用時,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系,以正確確定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涉及物權變動原因的,即因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適用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合同糾紛”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涉及物權變動結果的,即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第二級案由“物權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糾紛”案由。

    3.關于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物權保護糾紛”案由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后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規定》關于物權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八袡嗉m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物權確認糾紛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侵害物權糾紛案由。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即“物權保護糾紛”,在修改后的《案由規定》列舉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都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列舉,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實踐中需要確定具體個案案由時,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一種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可以選擇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六種第三級案由;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應按照所保護的權利種類,選擇適用“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各種物權類型糾紛)。

    4.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后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規定》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的編排設置。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該編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具體范圍是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所規定的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又分別在人格權編、物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等予以了細化規定,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責任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體系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盡可能避免重復交叉,修改后的《案由規定》將這些侵害民事權益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仍舊分別保留在“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第一級案由體系項下,對照侵權責任編新規定調整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同時,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如“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從“兜底”考慮,修改后的《案由規定》將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列在其他八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后,作為第九部分。

    具體適用時,涉及侵權責任糾紛的,為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的具體案由。如環境污染、高度危險行為均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高度危險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五、適用修改后的《案由規定》應當注意的問題

    1.在案由橫向體系上應當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選擇適用個案案由。確定個案案由時,應當優先適用第四級案由,沒有對應的第四級案由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這樣處理,有利于更準確地反映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有利于促進分類管理科學化和提高司法統計準確性。

    2.關于個案案由的變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確定相應的個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經審理發現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個案案由。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個案案由。

    3.存在多個法律關系時個案案由的確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個案案由;均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并列確定相應的案由。

    4.請求權競合時個案案由的確定。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所涉及的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5.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案由體系的編排制定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審判管理的手段。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不得將修改后的《案由規定》等同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6.案由體系中的選擇性案由(即含有頓號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對這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個案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主要基于人民法院當前司法實踐經驗,對照民法典等民事立法修改完善相關具體案由。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修改后的《案由規定》可能需要對標民法典具體施行情況作進一步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民法典施行后立案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梳理匯總民法典新增制度項下可以細化規定為第四級案由的新類型案件,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20〕346號)第二次修正)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名稱權糾紛

    4.肖像權糾紛

    5.聲音保護糾紛

    6.名譽權糾紛

    7.榮譽權糾紛

    8.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1)隱私權糾紛

    (2)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9.婚姻自主權糾紛

    10.人身自由權糾紛

    11.一般人格權糾紛

    (1)平等就業權糾紛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2.婚約財產糾紛

    13.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

    14.離婚糾紛

    15.離婚后財產糾紛

    16.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17.婚姻無效糾紛

    18.撤銷婚姻糾紛

    19.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20.同居關系糾紛

    (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21.親子關系糾紛

    (1)確認親子關系糾紛

    (2)否認親子關系糾紛

    22.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23.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4.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5.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6.監護權糾紛

    27.探望權糾紛

    28.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9.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30.遺囑繼承糾紛

    3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32.遺贈糾紛

    33.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34.遺產管理糾紛

    第三部分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5.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36.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7.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8.返還原物糾紛

    39.排除妨害糾紛

    40.消除危險糾紛

    41.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42.恢復原狀糾紛

    4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44.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5.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6.業主撤銷權糾紛

    47.業主知情權糾紛

    48.遺失物返還糾紛

    49.漂流物返還糾紛

    50.埋藏物返還糾紛

    51.隱藏物返還糾紛

    52.添附物歸屬糾紛

    53.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筑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采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54.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4)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55.海域使用權糾紛

    56.探礦權糾紛

    57.采礦權糾紛

    58.取水權糾紛

    59.養殖權糾紛

    60.捕撈權糾紛

    6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62.土地經營權糾紛

    63.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64.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65.居住權糾紛

    66.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67.抵押權糾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探礦權抵押權糾紛

    (6)采礦權抵押權糾紛

    (7)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8)動產抵押權糾紛

    (9)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10)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11)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8.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9.留置權糾紛

    九、占有保護糾紛

    70.占有物返還糾紛

    71.占有排除妨害糾紛

    72.占有消除危險糾紛

    73.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第四部分合同、準合同糾紛

    十、合同糾紛

    74.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75.預約合同糾紛

    76.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77.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78.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9.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80.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81.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82.債務加入糾紛

    83.懸賞廣告糾紛

    8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糾紛

    (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6)互易糾紛

    (7)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8)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85.拍賣合同糾紛

    86.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87.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88.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9.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90.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委托代建合同糾紛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9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又粗又硬又大又爽A片,白丝美女被操,毛多水多www偷窥洗澡,黑人太大太长太深太硬,国产女人高潮抽搐喷水视频夜,欧美姓爱